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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2年09月26日  點擊數:646 次

          各市(縣)質監站、安監站、建管站,銀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寧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建筑市場秩序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筑工程監理服務水平,促進我區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結合我區建筑市場現狀,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請各單位于2022930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至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市場服務科。

          電子郵箱:zzscfwk@163.com

           電話:0951—5179509

          附件:《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

          2022922

          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建筑市場秩序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筑工程監理服務水平,落實監理企業和總監理工程師的質量安全責任,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區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45),結合全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凡在我區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企業和監理人員,必須在依法取得監理企業資質和監理人員從業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資質資格范圍內的工程監理業務,按照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實施監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我區建筑工程監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建筑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履行監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各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對取得資質的監理企業,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對其企業經營和人員配備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重點核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企業、存在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和發生不良行為較多的企業,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將其清理出寧夏建筑市場。

          第五條 注冊地不在寧夏的監理企業在我區從事監理業務的,應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外地企業進寧信息報送業務,外地企業所報送的企業信息必須真實有效。當企業資質、業務負責人等主要信息變化時,應及時對其企業信息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監理企業的日常監管。監理企業開展監理業務期間,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我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進行嚴肅處理;當出現本意見第十八條3、4、5三種違法情節時,應將其違法違規行為通報至資質核發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企業資質進行降級或撤銷;必要時也可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示。

          第七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與項目法人書面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監理過程中因監理單位主觀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監理企業應加強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學習,及時準確的掌握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技術規程及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和執業人員責任制,全面提升監理企業管理能力和技術業務水平。

          第九條 監理企業應配備符合其資質等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的要求,取得相應的上崗執(從)業資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由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憑退休證明和聘用合同上崗履職。

          第十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第十一條 為維護監理市場秩序,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嚴禁監理企業通過惡意壓價、簽訂陰陽合同、圍標串標等行為進行惡意競爭。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變更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提交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換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變更總監理工程師:

          1.因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由建設單位提出更換的;

          2.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文書);

          3.因個人信用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

          4.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應有三級醫院出具的證明);

          5.個人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第十三條 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筑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同時在多個項目擔任項目總監時,必須在每個項目配備一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偙O理工程師必須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的資格,且必須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授權的第三方機構或企業進行監理業務培訓,培訓成績合格后才能上崗從業。

          第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監理規劃和工程規模等要求,合理設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人員配備數量人員數量配置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置管理辦法》(寧建(<>發﹝2022﹞2號)執行。

          第十六條 現場監理部人員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監理委托合同》要求在項目現場履職,在崗履職期間要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通過實名制通道進出施工現場并進行人臉識別考勤。

          第十七條 加強監理企業信用建設和評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理市場監管,建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與監理企業資質、執業人員資格的評定、升級、增項以及招投標聯動機制。完善信用監管手段,嚴格依據《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各方責任主體良好業績、不良行為評價標準》,加強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誠信信息管理,及時記載公布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在建筑市場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建立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重大違法違規經營、發生質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或有一票否決的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除依法進行處理外,限制其承接工程。

          監理單位如有下列行為應列入黑名單管理:

          1.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監理企業資質的;

          2.發生轉包監理項目、出借監理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3.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的;

          4.所監理的項目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的;

          5.所監理的項目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的;

          第十九條 實行監理報告制度。 監理企業嚴格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試行辦法》(寧建發〔201730)和《寧夏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實施細則(試行)》(寧建(<>發﹝2019﹞28號)。項目監理機構和執業人員應嚴格履行現場監理職責,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拒不簽收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監理企業報告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應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加強工程監理實施過程監管,實行監理執業人員到位情況檢查制度。監理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合同約定派遣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和開展監理業務必備的工程質量檢測工具和設備。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等監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資料簽認制度。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偙O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各自職責對質量安全資料進行簽認,簽認的內容必須及時、準確、可追溯,嚴格落實“誰檢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未經簽認的建設質量安全資料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及備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監理單位創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為投資者或建設單位提供多樣化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建設監理管理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寧建<>發﹝2013﹞21號)和《關于加強全區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規定》(寧建<>發﹝2014﹞53號)同時廢止。


          各市(縣)質監站、安監站、建管站,銀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寧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建筑市場秩序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筑工程監理服務水平,促進我區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結合我區建筑市場現狀,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請各單位于2022930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至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市場服務科。

          電子郵箱:zzscfwk@163.com

           電話:0951—5179509

          附件:《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

          2022922

          關于加強我區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建筑市場秩序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筑工程監理服務水平,落實監理企業和總監理工程師的質量安全責任,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區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45),結合全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凡在我區從事建設監理工作的企業和監理人員,必須在依法取得監理企業資質和監理人員從業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資質資格范圍內的工程監理業務,按照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實施監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我區建筑工程監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建筑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履行監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各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對取得資質的監理企業,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對其企業經營和人員配備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重點核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企業、存在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和發生不良行為較多的企業,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將其清理出寧夏建筑市場。

          第五條 注冊地不在寧夏的監理企業在我區從事監理業務的,應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外地企業進寧信息報送業務,外地企業所報送的企業信息必須真實有效。當企業資質、業務負責人等主要信息變化時,應及時對其企業信息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監理企業的日常監管。監理企業開展監理業務期間,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我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進行嚴肅處理;當出現本意見第十八條3、4、5三種違法情節時,應將其違法違規行為通報至資質核發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企業資質進行降級或撤銷;必要時也可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示。

          第七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與項目法人書面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監理過程中因監理單位主觀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監理企業應加強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學習,及時準確的掌握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技術規程及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和執業人員責任制,全面提升監理企業管理能力和技術業務水平。

          第九條 監理企業應配備符合其資質等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13)的要求,取得相應的上崗執(從)業資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由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憑退休證明和聘用合同上崗履職。

          第十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第十一條 為維護監理市場秩序,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嚴禁監理企業通過惡意壓價、簽訂陰陽合同、圍標串標等行為進行惡意競爭。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變更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提交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換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變更總監理工程師:

          1.因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由建設單位提出更換的;

          2.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處罰文書);

          3.因個人信用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

          4.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項目管理工作的(應有三級醫院出具的證明);

          5.個人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第十三條 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筑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同時在多個項目擔任項目總監時,必須在每個項目配備一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偙O理工程師必須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的資格,且必須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授權的第三方機構或企業進行監理業務培訓,培訓成績合格后才能上崗從業。

          第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監理規劃和工程規模等要求,合理設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人員配備數量人員數量配置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置管理辦法》(寧建(<>發﹝2022﹞2號)執行。

          第十六條 現場監理部人員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監理委托合同》要求在項目現場履職,在崗履職期間要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通過實名制通道進出施工現場并進行人臉識別考勤。

          第十七條 加強監理企業信用建設和評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理市場監管,建立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與監理企業資質、執業人員資格的評定、升級、增項以及招投標聯動機制。完善信用監管手段,嚴格依據《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管理辦法》《寧夏建筑行業信用體系各方責任主體良好業績、不良行為評價標準》,加強監理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誠信信息管理,及時記載公布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在建筑市場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建立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重大違法違規經營、發生質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或有一票否決的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除依法進行處理外,限制其承接工程。

          監理單位如有下列行為應列入黑名單管理:

          1.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監理企業資質的;

          2.發生轉包監理項目、出借監理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3.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的;

          4.所監理的項目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的;

          5.所監理的項目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被認定負有主要責任的;

          第十九條 實行監理報告制度。 監理企業嚴格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試行辦法》(寧建發〔201730)和《寧夏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實施細則(試行)》(寧建(<>發﹝2019﹞28號)。項目監理機構和執業人員應嚴格履行現場監理職責,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拒不簽收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監理企業報告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應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加強工程監理實施過程監管,實行監理執業人員到位情況檢查制度。監理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合同約定派遣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和開展監理業務必備的工程質量檢測工具和設備。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等監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資料簽認制度。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偙O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各自職責對質量安全資料進行簽認,簽認的內容必須及時、準確、可追溯,嚴格落實“誰檢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未經簽認的建設質量安全資料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及備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監理單位創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為投資者或建設單位提供多樣化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建設監理管理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寧建<>發﹝2013﹞21號)和《關于加強全區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規定》(寧建<>發﹝2014﹞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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